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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15-05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5年4月22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整继续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额度和授权期限的议案》,在控制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的信托、资产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等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理财产品和工具的理财计划,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2、2015年8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参与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分别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3600万元和14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统称"受益人")与紫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信托"或 "受托人")签订了《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为:ZJT(2015)XT06-JH031-01,使用自有资金认购该理财产品,期限349天。

  4、受益人与紫金信托无关联关系。

  5、受益人分别使用3,600万元和1,400万元万元自有资金认购该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26%。

  6、本次参与信托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

  批准设立文号:K0027H232010001

  工商注册号:320100000010422

  法定代表人:陈峥

  三、合同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了紫金信托签字盖章的信托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认购资金总额:认购总金额5000万元,其中,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认购3600万元、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认购1400万元;

  3、预计期限:349天;

  4、预期年化收益率:9.2%;

  5、投资方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世茂建设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世茂建设指定将转让价款由南京硕天用于君望花园项目的开发建设。

  6、担保主要措施:

  (1)保证人为世茂建设履行其在《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关该项保证担保的具体事宜,由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另行约定。

  (2)南京世茂为世茂建设支付回购价款提供差额补足;该等事宜在《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中约定。

  7、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自申购该信托单位的对应开放日起该期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分别核算一次信托利益,预计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四、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在控制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理财收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风险性因素及风险承担

  1、该信托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利率调整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2)信用风险

  若回购义务人、连带付款义务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信托财产可能遭受损失。

  由于保证人为境外法人且不直接持有境内资产,若发生担保履行情形但保证人并无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愿,可能需要在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形成中国大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基础上申请境外法院对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承认及执行,该等情况可能对主张权利、追索产生不利影响。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与标的债权相关的风险

  受托人聘请律师对于标的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基础资料以抽样审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律师抽查了标的债权总量的25%),但不能排除未被抽查到的标的债权不符合约定的标的债权合格标准的情况或存在其他瑕疵,从而影响标的债权的价值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原因,以及本信托项下信托各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致使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而造成本信托计划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风险。

  (5)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管理部门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6)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就某期信托单位而言,其存续期届满前可能因回购义务人、连带付款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或担保人违约导致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亦可能于续存期届满时因其所对应回购义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回购价款而发生延期。信托计划亦可能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该等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均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2、风险的承担

  (1)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七、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产品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八、其他事项

  1、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了自有资金4.1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包括:

  (1)公司于2014年7月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了《财通资产-常州松涛苑安置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2)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了《四川信托-蓉城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

  (3)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了《方正东亚·方兴84号江苏盐城亭湖城投债权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4)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参与了《紫金信托-镇江城投债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5)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4000万元参与《中融·享融26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6)经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中融资产-融常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7)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财通资产-金坛建设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8)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

  (9)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盈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

  (10)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盈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

  (11)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睿金34号财产权信托产品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12)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参与《钜和共赢2号二期投资基金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13)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分别使用自有资金3600万余元、14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居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2、公司财务部对投资进行了事前充分调研,并向董事会进行了报告。董事会经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将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

  3、公司在进行本次风险投资前的12个月内,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4、公司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签字及盖章页;

  2、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参与信托计划的独立意见签字及盖章页;

  3、《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7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由曹坚先生召集并于2015年8月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8月10日上午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到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曹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参与紫金信托o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分别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3600万元和14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恒居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7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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