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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15-055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及2015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8月10日下午14:00(星期一) 2、召开地点:山东龙口市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张海燕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5:00至2015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5,17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5,1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3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公司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1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7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1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2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度-2017 年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超律师、崔白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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