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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上半年,宏观经济增速继续放缓,经营环境复杂多变,民爆产品需求疲软,企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公司上下齐心协力,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努力克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和民爆产品价格放开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公司将利用自身平台资源,积极拓展新疆西部、中亚各国、南美、澳大利亚等民爆市场,争取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国际民爆市场上分一杯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872.35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2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69.2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8.42%;实现每股收益0.0757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8.46%。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为293,831.85万元,比年初增加0.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18,458.5万元,比年初增长1.1%;每股净资产为2.276元,比年初下降49.44%。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期新设立子公司情况:

  ■

  注1、内蒙古柯达昌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昌安”)系雅化柯达与包头市石宝铁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宝铁矿”)、包头市嘉鑫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以下简称“嘉鑫爆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石宝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其中:雅化柯达出资1,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00%;石宝铁矿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0%;嘉鑫爆破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营业执照号:150223000011127。

  注2、“本期净利润”为设立日至期末期间实现的净利润。

  2、根据市场变化,本集团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子公司实行关、停、并、转。2015年4月子公司绵阳市盛安爆破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咨询”)完成清算工作并注销,2015年5月起盛安咨询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欣

  2015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5-6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或“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3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8月1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九名,三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郑戎女士主持,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表决,以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于2015年8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表决,以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周友苏、蔡美峰、干胜道已对该专项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专项报告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5-61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8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为何伟良、蒋德明、邹庆等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伟良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达到监事会半数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核后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以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及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包含的信息和内容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以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遵循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5-65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情况: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7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57)。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5:00至2015年8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一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戎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7人,代表股份372,894,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3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1,920,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17%;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7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会议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1,775,3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4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1,84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8%;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84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8%;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1,84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8%;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84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8%;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1,84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8%;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84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8%;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72,359,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5%;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1,240,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1%;反对5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陈杰、曹昊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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