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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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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5-071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星期一)15:00至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96,345,4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95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896,314,20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31,22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18,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45,42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18,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对部分广发证券股权实施市值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45,42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18,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7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 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15:00--2015年8月11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7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3,294,7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3.766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124,7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72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2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36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表决情况

  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

  同意票213,282,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

  该审议事项通过。

  2、《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19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15%;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85%。关联股东仲汉根先生、陈晓东先生、季自华先生、贲银良先生、张建国先生、李萍女士、姜正霞女士、杨进华女士、卞祥先生回避表决。

  该审议事项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213,282,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

  该审议事项通过。

  4、《关于制定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213,282,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

  该审议事项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5-057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阶段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关于增持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阶段性进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目的及计划

  2015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提振市场信心、维稳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控股股东万丰集团基于对国家经济、资本市场及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为维护公司股价,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万丰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为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融基金-万丰奥威增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89,254,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1%,增持后,万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90,274,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7】%。

  三、后续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在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将继续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累计额度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00%,其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相关情况公司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法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4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捷顺科技,证券代码:00260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1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到21.5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21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1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15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对2015年1-6 月经营业绩进行了预测,预计2015年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2,571万元至3,343万元,变动幅度为增长0%至30%。截止目前,未发现需要修正业绩预测的情形。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2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5年8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15-040号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于 2015年8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9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2,334,9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68%,下称"宁波嘉源")通知,宁波嘉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000,000股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8月7日,购回交易日是2017年8月7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宁波嘉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439,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因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从2015年6月8日起停牌。2015年7月22日,本公司公告披露拟收购圣美迪诺医疗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具体事宜正在洽谈当中。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对本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复牌。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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