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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0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两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未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15:00-2015年8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九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江玉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202,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21,914,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9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15,288,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72,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72,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60,59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78%;反对4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弃权4,298,9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5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2,53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56%;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4%;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7%。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延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2014年10月9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一年(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0日披露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9)。鉴于目前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进程之中,为保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延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延长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起延长12个月。除上述延长事项外,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22,056,4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68%;反对15,056,52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13%;弃权9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1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49%;反对2,44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28%;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7%。 (三)、审议未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4年10月9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一年(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0日披露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9)。鉴于目前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进程之中,为保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延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延长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起延长12个月。除上述延长事项外,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22,056,4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68%;反对10,847,62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79%;弃权4,298,9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5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1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49%;反对2,44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280%;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7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兵、李延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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