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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15-016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年 8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C座3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201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小周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9 人,代表股份47,354,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193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47,349,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186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6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5,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5,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5,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5,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5,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35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5,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李洪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0149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 TIANJIN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C座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小周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 8月10日下午15:00 至2015年8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17名股东,均为截至2015年8月5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349,26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1867%%。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4、《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15年7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超过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单位负责人:付 洋 经办律师: 鲍 卉 芳

  李 洪 涛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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