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8月1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 2015069TitlePh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5-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华邦颖泰”)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07号文核准。

  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首期8亿元规模债券“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2014年6月17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7亿元,债券名称为“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7亿元,每张面值为100元,共计7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本期债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行上市。但提醒投资者注意: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衔接安排,如发行后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出现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情形,则本期债券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公众投资者不得再买入本期债券,原持有债券的公众投资者仅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如出现上述情形将影响本期债券的流动性。特提示欲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全体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3、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债项评级为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末(201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76.36亿元,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53.7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为39.61%;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和2015年1-6 月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32亿元、3.02亿元、4.29亿元和3.98亿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54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

  4、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期公司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已于2015年8月4日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期债券仍然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交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债券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5、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说明本期债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发行人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债券持有人亦无法通过保证人或担保物受偿本期债券本息,将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4.00%-5.5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13日(T-1日)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簿记询价,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簿记询价结果在询价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14日(T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期公司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8、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之“四、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9、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总额分别为0.10亿元和6.90亿元,占全部发行规模的比例分别为1.43%和98.57%。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8月14日(T日)当天网上发行结束后,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如网下最终认购不足,则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10、网上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的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代码为“101654”,简称为“15华邦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网上发行代码“101654”将转换为上市代码“112270”。

  11、网下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皆为AA级,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经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期债券上市后才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14、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5、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将刊登在2015年8月12日(T-2日)的《证券时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16、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 亿元。

  (三)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有股东优先配售。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九)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十)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二)起息日:2015年8月14日。

  (十三)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五)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十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八)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十)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认购采取机构投资者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进行。

  (二十一)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二)发行费用:本期债券的发行费用不超过募集资金的1.50%。

  (二十三)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十四)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五)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期债券上市后才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七)发行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期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4.00%-5.50%,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T-1日)13:00–15:00。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8月13日(T-1日)13:00-15:00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一)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投资者可以下载本发行公告,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填写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填写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每一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主承销商另有规定除外。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5年8月13日(T-1 日)13:00–15:00之间将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

  申购传真:010-50947020,010-50947021,010-88092028

  电话:010-50947023,010-50947024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5年8月14日(T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期公司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上发行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7亿元,网上发行数量预设为0.1亿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2015年8月14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认购办法

  1、发行代码为“101654”,简称为“15华邦债”。

  2、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在网上发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认购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深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8月14日(T日)之前开立深交所A股证券账户。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需在网上认购日2015年8月14日(T日)之前(含当日)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2015年8月14日(T日)之前(含当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规模。

  (五)结算与登记

  网上发行的结算和登记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四、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7亿元,网下发行规模预设为6.9亿元。

  每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保荐人(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公司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网下发行认购日为2015年8月14日(T日)、2015年8月17日(T+1日)、2015年8月18日(T+2日)的9:00-15:00。

  (五)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深交所的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8月13日(T-1日)前开立深交所A股证券账户。

  2、欲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意向,与机构投资者协商确定认购数量,并向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与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网下配售不采用比例配售的形式。

  (六)配售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申购利率优先的原则配售;在申购利率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经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可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资金划付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5年8月18日(T+2)15:00前足额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华邦颖泰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收款单位: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解放碑支行

  账 号:3100021819200055529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653000021

  行内汇划行号:28658002

  联系人:王硕、张旭、郭志超

  联系电话:010-50947023

  传真:010-50947026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5年8月18日(T+2)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认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五、风险揭示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 行 人: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星光大道69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星光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张松山

  董事会秘书: 彭云辉

  联 系 人: 彭云辉

  电话: 023-67886985

  传真: 023-67886986

  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王硕、张旭、郭志超

  电话: 010-50947023

  传真: 010-50947026

  发行人: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

  

  附件一: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参与本次发行网下利率询价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4、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5、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6、参与询价与认购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本发行公告公布的时间内连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询价与认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3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但高于或等于4.50%时,有效申购金额7,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50%,但高于或等于4.40%时,有效申购金额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0%,但高于或等于4.30%时,有效申购金额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8、机构投资者将此表及附件传真后,请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传真号码:010-50947020,010-50947021,010-88092028

  确认电话:010-50947023,010-50947024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04版)
   第A002版:聚焦人民币汇改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综 合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信 托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市 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专 版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数 据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发行公司债券进行更名的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08-1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