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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15-052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远望谷,证券代码:002161)股票于2015年8月11日、8月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将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2015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暨复牌的公告》,披露公司与某跨国公司中国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签署了产品供应协议和保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远望谷将与上述合资公司进行合作,为某主题乐园提供基于RFID技术的游园纪念通行证(或类似产品)系统以及相关服务。 根据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公司对协议对方公司名称以及主题乐园相关品牌的名称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披露协议合资公司和主题乐园相关名称。 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合作双方在特定条件下拥有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利。协议能否最终履约存在不确定性;主题乐园目前处于建设期,相关约定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不造成影响。 4、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5、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其中对2015年1-6月业绩预计为: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41.32万元-494.62万元。目前,公司实际情况与业绩预告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0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2015年8月10日至12日,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5月23日、5月30日、6月6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8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2015年8月4日,公司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15-045)及相关公告,披露了公司目前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事宜相关信息,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4日开市起复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第二部分第4项中涉及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披露了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15-04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详见《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15-045)第四节披露的"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包括: (1)宏观经济下滑风险 公司的下游行业主要为风电、光伏等行业,与国民经济周期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受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影响较大。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有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所在的细分领域对工业用胶需求量下降,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也将存在一定的下滑风险。 (2)政策风险 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大量支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政策,上述行业增长较快。但如果未来内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小,将导致公司相应领域应用产品产销量增长放缓,有可能对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增长放缓。 (3)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在胶粘剂中高端市场的某些细分领域,如果来自于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压力加大,将会导致公司产品售价下调和毛利率下降。 另外,目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走势相对平稳,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将会导致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下降。 (4)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系由公司研发团队通过长期实验研究、生产实践和经验总结而形成的,稳定的研发团队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研发工作和研发团队的建设,形成了充分尊重研发人员、为研发人员创造事业平台的文化,因此公司的研发团队一直十分稳定,同时公司也对核心技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司研发普遍采取项目制,个别研发人员的流动对公司的影响较小。但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一方面可能会对公司在研项目的推进带来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着公司产品的技术开发信息,该等信息如果被竞争对手、行业内其他企业获悉,可能会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及市场拓展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对项目也已进行了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和市场预测,但该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环评等审批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将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 (6)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能否获得批准、审议通过以及最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7)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本公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投项目开发周期长,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关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公司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2015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52.36万元到9,804.45万元,预计同比增幅为70%-115%。 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证券代码:000024、200024 证券简称:招商地产、招商局B 公告编号:【CMPD】2015-061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招商地产")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深圳招商地产董事会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有关担保事项,该担保事项亦经深圳招商地产出资股东(根据深圳招商地产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股东为公司最高权利人)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3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孙承铭;注册资本:人民币2,575,950,754.00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科研技术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908,87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161,77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747,103万元;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67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2,712万元。该公司对外担保人民币122,916万元,不存在抵押、诉讼的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深圳招商地产为本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担保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深圳招商地产董事会意见 公司因经项目开发需要,通过银行借款补充资金,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 二、关于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招商地产之联营公司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招华")因项目开发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支行借款人民币1.6亿元,借款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深圳招商地产按其持股比例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0.8亿元。深圳招华的另一股东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将按其持股比例为深圳招华的此项借款提供担保。 深圳招商地产董事会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鉴于深圳招华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上述担保事项不需经深圳招商地产出资股东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9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尖岗山广深高速公路东北侧招商华侨城曦城(A 122-0297)会所1-a~j;法定代表人:何飞;注册资本10,000万元,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代理;建筑装饰装修;自有房屋出租;会所管理;会所场地出租;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中、西餐制售;休闲体育场所管理服务。 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29,035.79万元,负债总额为134,491.83万元,净资产为94,543.96万元;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281,584.98万元,净利润为79,543.96万元。该公司不存在担保、抵押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深圳招商地产按其持股比例为深圳招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0.80亿元,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垫款或其他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深圳招商地产董事会意见 深圳招华因项目开发需要,通过银行借款补充资金,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深圳招华的另一股东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将按其持股比例为深圳招华的此项借款提供担保。 截止本次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包括子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销售按揭担保)为603,17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9.40%,无逾期担保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15-27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近日,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2015年02276号),授信金额为壹亿伍仟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授信期限为1 2个月,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民生银行和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万年青)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15年02277号)。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经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号:360000110006330。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法定代表人:江尚文;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围:水泥、熟料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8,836,613,727.30元,净资产4,203,579,440.48元。营业收入6,682,758,652.54元,营业利润990,607,393.24元,净利润876,013,377.09元。 2、南方万年青。注册号:360100119400234;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北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江尚文;注册资本:拾亿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制品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南方万年青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4,954,364,155.30元,净资产2,926,413,296.84元,营业收入4,017,140,847.14元,营业利润671,157,045.79元,净利润622,842,042.99元。 3、股权结构图: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15年02277号 保证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乙方)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2015年第0227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5日。 3、甲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壹亿伍千万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董事会的意见 上述此事项经公司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经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相关协议,在授权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南方万年青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本次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206,142.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03%,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情况。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2、授信合同和保证合同。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5-040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1日-8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997,4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25%。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20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29%。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78,99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994%; 反对本项议案为1,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6%;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96,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9.8746%;反对1,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254%;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陈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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