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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5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899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8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5年8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保证风险、到期赎回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1800。 2、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及募集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7、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8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0、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1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传真号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电话:021-33323998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下转B1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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