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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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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8-15

  1、公告基本信息

  ■

  2、基金募集情况

  ■

  注:

  (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量为0;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

  (3)根据《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162,456,221.00份,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197,778,695.74份。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日,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本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后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受限开放日为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赎回预约期为受限开放日的前四个工作日。整个赎回预约期内和受限开放日收到的基金赎回与受限开放日收到的申购申请于受限开放日按照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认;在受限开放日结束后,本基金需保持基金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开放日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赎回预约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受限开放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日中止开放,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受限开放日时间,直到满足受限开放日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智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时开放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5-06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双塔食品,股票代码: 002481)自2015年7月7日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7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24日、7月31日、8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 2015-057、2015-058、2015-062、2015-063)、《关于停牌进展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事项进行商谈,鉴于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公司将通过指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浙江”),中信浙江原定于2015年8月21日清算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中信浙江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中信证券。我司已于2015年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披露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公告》”。现根据2015年8月12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期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的联合公告》,上述事项将延期实施,具体时间待中信证券、中信浙江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沪深分公司等相关单位会商确定后另行公告。

  中信浙江原定于2015年8月13日起,停止提供场内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合并、分拆、分红设置及其他份额相关等交易类业务,现上述业务均延后停止,继续正常开展,具体停止时间待中信证券、中信浙江另行公告。

  中信浙江原定于2015年8月13日起,停止提供场外开放基金的开户、注册、撤销、销户、分红设置、资料修改等账户类业务及申购(包括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其他份额相关交易等交易类业务,现上述业务均延后停止,继续正常开展,具体停止时间待中信证券、中信浙江另行公告。

  中信浙江及中信证券均为我司以下基金的代销机构:

  ■

  ■

  鉴于本次业务迁移延期实施对我司旗下上述基金相关业务产生的影响,提请中信浙江客户予以及时、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并基于自己的意愿做适当安排,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您有疑问,请及时登录中信浙江网站(http://www.bigsun.com.cn)、中信证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查询或致电中信证券统一客户联络中心咨询(咨询电话:95548)。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1,127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5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河北正旭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4月更名为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旭"或"兰亭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6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8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4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2012年1月,河北正旭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代理协议,本公司授权河北正旭在天津市、河北省内的行政区域从事有关产品的经销活动,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人就上述协议为河北正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河北正旭尚欠公司货款1,386万元。2013年6月25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正旭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河北正旭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549,516元(自逾期之日暂计至2013年6月20日),合计16,409,516元;2、判令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与执行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厦民初字第76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38"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兰亭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4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31"号公告)。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审判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35"号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再审情况

  兰亭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于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最高院依法受理兰亭公司的再审请求,并于近日向本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仍在执行中。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127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鉴于目前无法确定上述诉讼案件的再审情况,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5-45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通知,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冻结变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横店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267,152,252股,占公司总股本23.29%)将其持有本公司的61,000,000股股份质押给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且已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61,000,000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从2015年8月13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止公告日,横店控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24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19%。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ST夏利 公告编号:2015-临04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件。我公司参股30%的合资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丰田")、控股子公司天津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物流")的一处物流仓库受到了爆炸事件的一定影响。事件发生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我公司和一汽丰田、利通物流等及时组织了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经过初步的损失排查,此次爆炸事故导致一汽丰田和利通物流公司部分办公楼门窗、玻璃、室内装修、水电管路等设施受损,具体影响情况正在积极排查中。由于事发期间一汽丰田和利通物流正在暑期检修假期中,有个别员工存在轻微擦伤的情况。目前,一汽丰田和利通物流已向承保财产险的保险公司积极申报理赔,具体财产损失情况正在评估中。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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