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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57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近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康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执字第483-1号),裁定书认为:

  中天银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与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合同纠纷中,新疆爱迪未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14,655,041元,阜康法院认为,2011年至今,公司与新疆爱迪之间的资金往来8,196.5万元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承担上述债务。

  二、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1、公司在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278,724.43元。

  2、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877元。

  3、公司在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13,853元。

  4、公司在工商银行江阴新桥支行的账户(基本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5、公司在农业银行江阴新桥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6、公司在建设银行江阴东门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1,040.22元。

  7、公司在招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578.76元。

  8、公司在农业银行江阴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9、公司在交通银行江阴华西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0。

  10、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环制药")在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600元。

  11、江苏四环制药在招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基本户)被冻结,截止公告日,该账户余额为41,006.78元。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理由?

  公司认为阜康法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四环制药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公司拟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尽快解封已被冻结银行账号,理由如下:

  1、公司与新疆爱迪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正常的往来款,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且于2014年10月底前,公司已将相关往来款全部归还。

  2、新疆爱迪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仍正常经营,未破产,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债务人自身资产偿还,公司作为新疆爱迪的股东之一,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对新疆爱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当对新疆爱迪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而不应该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3、江苏四环制药在该合同纠纷中,既不是被告之一,执行过程中也不是被执行人之一,且江苏四环制药并非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亦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认为阜康法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是有误的,损害了公司的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银行账户被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上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5-03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44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 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9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完成。

  三、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 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5-035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交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3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总规模不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相关情况或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公司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5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6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0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485号),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核查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宏磊股份;证券代码:002647)自2015年6月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

  由于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1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5-055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5日,公司与上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置集团")及其控股母公司上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份投资意向书,公司或全资附属公司拟以0.25港元/股的价格现金认购上置集团新发股份,股份认购完成后,公司或全资附属公司将成为上置集团持股30%以上的单一最大股东。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6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署股份投资意向书的公告》。

  由于协议各方在后续谈判过程中未能就认购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各方友好协商,于2015年8月14日签署了一份终止确认书,各方同意本次投资意向即时终止。

  股份投资意向书仅为交易各方的意向性约定,对签署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终止上述投资意向不会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以及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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