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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1,233,9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7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000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75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01,233,932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001,542,415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8月2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5年8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8月24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8月24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七、本次实施转增股后,按新股本股1,001,542,415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95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

  咨询联系人: 李庆平、简金英

  咨询电话:0755-29999999-233

  传真电话:0755-8226402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537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已于2015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2015年8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电视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北京、西安、上海、厦门、长沙等地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侯为贵先生主持,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0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4名(副董事长张建恒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王占臣先生行使表决权;副董事长谢伟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董联波先生行使表决权;董事史立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长侯为贵先生行使表决权;董事殷一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长侯为贵先生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腾兴旺达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陈峰、深圳市隆兴茂达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飞科技")4.9%的股权出售给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对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加实达集团向本公司发行9,482,218股对价股份(股份发行数量个位尾数向下取整,发行价格为7.91元人民币/股,按此发行价格本公司获得的实达集团股份价值约为7,500.4349万元人民币);

  2、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兴旺达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陈峰、深圳市隆兴茂达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公司对兴飞科技未来(即实达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至2018年12月31日的所有会计年度)的业绩进行补偿承诺,并对补偿期届满时兴飞科技资产减值补偿安排进行了约定;

  3、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为贵先生或侯为贵先生授权的有权代表签署兴飞科技股权转让、兴飞科技未来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过程中的文件及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说明:

  (1)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说明

  深圳市腾兴旺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兴旺达")、中兴通讯、陈峰、深圳市隆兴茂达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兴茂达")将其持有的兴飞科技的全部股份以现金加对价股份形式转让给实达集团。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投资")将其持有的兴飞科技的全部股份以现金形式转让给实达集团。(以下合称"本次股权出售")

  如兴飞科技未来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水平或补偿期届满时兴飞科技的资产发生减值,各补偿义务人(即腾兴旺达、中兴通讯、陈峰、隆兴茂达,长飞投资不为补偿义务人)将按比例(即该补偿义务人本次股权出售前在兴飞科技的持股比例占所有补偿义务人本次股权出售前在兴飞科技的持股比例的比例)分摊对实达集团的业绩补偿额或资产减值补偿额,每一补偿义务人应通过本次股权出售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为分摊的业绩补偿额或资产减值补偿额除以实达集团每股股票发行价7.91元人民币/股,补偿股份以届时各补偿义务人所持实达集团的股份总数为限,超过部分无需支付。

  (2)关于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说明

  各补偿义务人承诺:(a)获得的实达集团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b)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或者确定无需履行补偿义务的期间,就所持可能需要用于履行补偿义务部分的实达集团股份,补偿义务人不得减持、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处置。

  (3)本公司转让兴飞科技4.9%股权的对价中现金1,000万元人民币部分,获得的投资收益为542.26万元人民币;本公司获得的实达集团9,482,218股对价股份,由于有锁定期、盈利补偿及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所以现阶段暂不能准确预测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北钢铁 公告编号:2015-032

  债券代码:112164 债券简称:12河钢01

  债券代码:112166 债券简称:12河钢02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河北钢铁、股票代码:000709)已于2015年6月30日起停牌,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公司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8月10日披露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024、2015-026、2015-027、2015-028、2015-029、2015-031)。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基本确定,尽职调查和相关资产审计评估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刊登相关公告并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停牌期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河钢01、债券代码:112164;债券简称:12河钢02、债券代码:112166)不停牌。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9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以前年度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2008年2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箭公司")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2.4 亿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证券)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债权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448万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2013年7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60日内未能收回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资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342.4万元(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月26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偿还238,885,700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已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

  二、最新进展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火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

  如果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869元,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9年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亿元。因本判决非终审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鼎立股份 鼎立B股 编号:临2015-067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集团")提交的《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提议及承诺》,为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现将提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提议内容

  1、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进一步回报股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鼎立集团提议公司在2015年半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766,078,36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532,156,732股。

  2、鼎立集团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相关预案时投赞成票。

  二、公司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接到鼎立集团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提议后,对上述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讨论,参与讨论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经讨论研究后认为:根据公司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初步测算结果,该提议具有实施的可行性;该利润分配提议与公司经营成长性相匹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的意见,并非董事会决议,具体预案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终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方案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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