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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5-075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71)。 2、召开时间:2015年8月17日(周一)下午15:00 3、召开地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建丰路 7 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黄冠雄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28,308,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8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5,558,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466%;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回避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750,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2%。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750,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750,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2%。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为黄冠雄先生、何国英先生、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黄冠雄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何国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宋琪女士;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高德先生;上述公司股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12,750,518股,占总股本的3.037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12,750,518股,占总股本的3.0372%。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29%;反对69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0,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29%;反对69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为黄冠雄先生、何国英先生、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黄冠雄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何国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宋琪女士;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高德先生;上述公司股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12,750,518股,占总股本的3.037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12,750,518股,占总股本的3.0372%。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29%;反对69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0,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29%;反对69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石之恒律师和易文玉律师。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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