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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件 能否提升“安评”地位 2015-08-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冯海宁
在连续3场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新闻发布会上,“涉事企业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评价报告到底何时能公开”被记者多次问起。当地交通部门认为,对安评报告是否公开没有强制性要求,安评报告在不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时,可以公开。显然,该安评报告不涉及什么秘密,只涉及事故真相。鉴于这起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巨大,唯有公开一切与涉事企业有关的报告、信息,才能打消公众疑虑。 据说,唯有安评报告通过安监部门审核后才可获取建设许可证。这意味着,拿到安评报告是涉事企业建设危险品仓库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份安评报告也是走形式,显然,已经为此次事故埋下了“炸弹”。因此,既要彻查该安评报告是否严格依法操作,也要调查相关安评机构运作是否规范。笔者认为,安评机构是否有官方背景并非关键,关键是这家名为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的企业是否规范操作。当然,某些安评机构拥有官方背景则不一样,比如说,权力寻租会更为方便。从相关资料看,该安评机构既被表扬过,也被批评过。2014年10—12月,由安监总局开展的“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曾被点名批评。这或许说明该安评机构运作不太规范,有点给“官方”丢脸,理应调查该机构在其他方面是否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故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即长期以来我国安评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这个领域“水太浑”。业内人士透露,类似于PX等重大化工项目的安全评估甚至比环评更重要,但无论是行业内还是法律管理上,安评的关注度都还赶不上环评。如此,安评走形式就有了机会和空间。按说,安评与环评同样重要,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领域,安评甚至比环评更重要。但从法律层级来说,环评方面有《环境影响评价法》,而安评方面只有部门规章——安监总局出台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评制度层级低,自然无法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 笔者以为,天津港爆炸事故在安评方面有没有问题,值得深究。更重要的是,此次事故能否提升“安评”的地位,值得关注。如果因为此次事故安评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律,如果公开重大项目安评报告纳入强制性要求,相信安全生产事故会大大减少,类似于天津港爆炸这样的重大事故或可避免。 此外,有必要对国内安评行业进行大检查、大整顿,一方面应该重新审视重大项目尤其是危险品项目的安评报告,看看是否依法操作。另一方面,要对几千家安评机构进行整顿和规范。理应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让安评机构与官方背景脱钩。“承接安全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很多是由政府部门指定”,这一现象不正常。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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