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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8月24日

公告时间:2015年8月19日

一、重要提示与说明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5年6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以及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xfund.com.cn)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A类份额简称:带路A;基金代码:502017

B类份额简称:带路B;基金代码:502018

场内基础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3、基金类型:股票型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其中,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6、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7、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1份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1份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9、定期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将按一份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获得新增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当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8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15,668,187.59份,其中,一带一路基础份额44,268,969.59份,A类份额为85,699,609.00份,B类份额为85,699,609.00份。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8月17日,A类份额为85,699,609.00份,B类份额为85,699,609.00份

1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截至2015年8月17日,一带一路基础份额净值1.000元,A类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B类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24日

16、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15】1212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10日

5、发售期限:26个工作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215,606,836.28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5年8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计61,351.31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15,668,187.59份。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共计2,290.76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占0%,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10,014,750.0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占4.64%。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5年8月13日验资完毕,2015年8月1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8月17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8月17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15,668,187.59份。

(二)带路A、带路B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3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A类份额简称:带路A;交易代码:502017

B类份额简称:带路B;交易代码:502018

场内基础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带路分级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02016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A类份额为85,699,609.00份,B类份额为85,699,609.00份(截至2015年8月17日)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为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内基础份额暂不上市。

未上市交易的场外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后,经过分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5年8月24日开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8月17日,本基金基础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957户(场外户数与拆分后的场内户数之和),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620.83份。其中,场内基础份额持有户数为28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础基金份额为1.00份。A类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6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98,846.15份。B类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6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B类份额为98,846.1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8月17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础基金份额为3.00份,占场内基础基金份额比例为1.0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础基金份额为281.00份,占场内基础基金份额比例为98.94%。

截至2015年8月17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份额为58,524,884.00份,占本次A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8.2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份额为27,174,725.00份,占本次A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1.71%。

截至2015年8月17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B类份额为58,524,884.00份,占本次B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8.2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B类份额为27,174,725.00份,占本次B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1.7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8月17日,A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场内A类份额(份)占场内A类份额比例
1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套利4号资产管理计划15,000,175.0017.50%
2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15,000,175.0017.50%
3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套利3号资产管理计划15,000,175.0017.50%
4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5号资产管理计划7,499,837.008.75%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99,657.004.08%
6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10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112.002.92%
7何乐贤999,545.001.17%
8欧小平497,062.000.58%
9朱燕珍331,698.000.39%
10梁月英247,535.000.29%

截至2015年8月17日,B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场内B类份额(份)占场内B类份额比例
1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套利4号资产管理计划15,000,175.0017.50%
2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15,000,175.0017.50%
3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套利3号资产管理计划15,000,175.0017.50%
4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5号资产管理计划7,499,837.008.75%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99,657.004.08%
6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10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112.002.92%
7何乐贤999,545.001.17%
8欧小平497,062.000.58%
9朱燕珍331,698.000.39%
10梁月英247,535.000.2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田丹(自2015年7月21日起,叶烨先生担任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3、总经理:覃波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000315489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350万元4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49.5万元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500.5万元16.67%
总计15000万元10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我公司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在经营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委员会,以及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金融工程部、产品开发部、专户理财部、基金事务部、零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国际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共16个部门,并设立了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武汉办事处。

投资管理部

负责A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业务。

研究发展部

负责投资组合的基础研究,主要负责收集、分析各类政治、经济与行业信息,研究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为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交易管理部

负责制定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核查指令的合规性,准确及时地执行交易指令,进行市场分析、询价,维护有关交易数据,协调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关系等。

固定收益部

负责分析和研究经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有关信息,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业务。

金融工程部

负责各类投资组合的风险与业绩评估、数量分析研究、量化投资研究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和产品申报工作。

专户理财部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开发、申报以及投后管理工作。

基金事务部

负责各类投资组合资产的清算、会计核算、注册登记、直销客户业务办理等业务。

零售服务部

负责新基金发行以及基金日常持续营销的营销策划,营销方案实施,销售支持,品牌宣传,渠道维护,后台管理等工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机构业务部

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拓、维护、服务,为机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各类产品和解决方案。

信息技术部

负责提供信息系统支持,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运转。

监察稽核部

在公司内部行使监察稽核职能,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信息披露、各项业务的常规监察稽核和专项监察稽核等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督察长和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综合行政部

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等工作。

国际业务部

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工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公司网站及网上直销系统功能策划,完善网站、微博及微信的营销、宣传、服务功能。

财务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自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北京分公司

负责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托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负责北方地区的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

深圳分公司

主要负责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同时负责公司与深圳证监局、总部设在华南的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武汉办事处

负责公司在华中地区的各项联络性事务,不从事经营性活动。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7月,公司现有正式员工136人,博士学历3人,占2.21%;硕士学历72人,占52.94%;本科学历55人,占40.44%;专科学历4人,占2.94%;其它2人,占1.47%。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周永刚,(021)61009999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目前公司已具有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格。

截至2015年8月17日,我公司目前已有31只开放式基金获批,其中已成立26只,1只已获批正在发行,4只已获批未发行。这31只已获批基金类型分别为:2只货币型基金(其中1只已获批未发行)、9只债券型基金(其中1只已获批正在发行,1只已获批未发行)、16只混合型基金(其中2只已获批未发行)、3只股票型基金、1只QDII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方面,我公司现管理14只“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和16只“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左金保,经济学硕士,武汉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兼风控和绩效评估研究员,现任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7楼、18楼、19楼、36楼、38楼、39楼、41楼、42楼、43楼和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919,291,464.00元

存续期间:长期

托管部门负责人:刘洋

信息披露负责人:王玮

电话:020-87555888-6052

2、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硕士。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托管业务主要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海云、陈启明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运作;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下转B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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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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