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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9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18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你公司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 ,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的财务数据必需真实、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及相关人员虚心接受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箹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9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及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原告: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诉讼代表人: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勇 被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受理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通市银河路40号 (二)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明德152船舶(即MD152)所有权属于明德重工。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认为其为MD152船舶的所有权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MD152船舶的所有权。 (四)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箹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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