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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5-064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4人,代表股份数量288,759,4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816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量234,235,4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543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7人,代表股份数量54,523,9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7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数量55,615,4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3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医疗健康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88,747,2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2,1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5,603,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2,1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健佰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88,747,8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 11,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5,603,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1,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韩思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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