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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5-100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10: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15:00至2015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洪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9,688,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2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人,代表4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8,300,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8,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9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173,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毛亦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3,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5亿元融资租赁及本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3,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3,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3,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3,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毛亦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五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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