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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厂搬迁员工补偿费用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 2015-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会计事项 2013年12月,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实业公司")与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签订了《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中洲集团将提供用途为"办公",物业标准为位置位于深圳龙华人民路或工业路旁适当处的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回迁房与公司位于深圳龙华的厂房进行产权置换,并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适当补偿、临时安置费合计现金约3600万元;协议约定信隆实业公司须于2016年3月31日以前将龙华厂房腾空移交给中洲集团。 信隆实业公司决定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施搬迁计划。公司于2015年7月中旬向龙华厂员工正式宣布搬厂计划,并聘请律师向员工宣讲深圳相关的搬迁条例以及劳动法。由于松岗厂周边环境远不如龙华厂,员工的小孩面临转学困难等问题,当员工知悉"深圳市同一区域内搬迁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员工情绪激动,意愿强烈且行为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 公司在考虑员工诉求的同时,经与龙华厂员工多次协商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平息员工情绪,维护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过渡,顺利的完成搬迁工作,公司管理层决定参照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给予龙华厂解除劳动合同的1,563名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总额合计人民币5,365.00万元。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华厂搬迁所发生员工补偿费用》的议案。 二、会计处理意见 (一)公司处理意见 公司启动的职工安置补偿计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辞退福利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关于企业重组义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这两项准则规定的补偿义务相关负债确认的时点,预计需支付的补偿款计入当期损益。据此会计处理,公司于2015年确认当期费用合计人民币5,365.00万元。 (二)事务所处理意见 通过了解事件的发生过程并审阅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公司的处理方法后,我们认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理意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 8 月 13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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