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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15-047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18日、8月1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5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于2015年8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经征询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除公司董事会已对外披露的信息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经向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郭家学先生书面征询确认:截至目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亦不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亦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资产注入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云网 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及 《报告财产令》的独立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公开发行的"ST湘鄂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密切关注"ST湘鄂债"进展情况及中科云网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先生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在2013年12月18日及2014年1月6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孟凯先生将其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中信证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中信证券发放了质押交易资金47960万元。 后因孟凯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且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信证券认为孟凯先生财务恶化,并要求孟凯先生于2015年4月27日提前清偿购回交易款、相应利息、费用。期满后孟凯先生未按约赎回,中信证券向福田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变卖孟凯先生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票,优先受偿变卖后的所得价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轮候查封孟凯先生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票。2015年6月25日,福田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孟凯先生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票,申请执行所得资金优先偿还中信证券:本金47960万元,利息325.2万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4月22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公证费2540元。 2015年8月13日,中科云网收到福田法院寄送给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881号)和《报告财产令》([2015]深福法执字第8881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限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福田法院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福田法院作补充报告。 2015年8月15日,中科云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对上述司法程序及司法程序对本期债券清偿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披露和说明。 鉴于中信证券对孟凯先生持有的18156万股中科云网股票具有优先受偿权且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上述股票被强制拍卖或变卖后所得金额能否覆盖上述中信证券融资贷款本息,能否有款项剩余能用于清偿本期债券未偿付的本金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上述执行程序开始后将直接影响孟凯先生对本期债券的担保及偿还能力。特此提醒本期债券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 受托管理人因"ST湘鄂债"债券违约已经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于2015 年 5 月 6 日冻结了孟凯先生持有的上述18156万股公司股票(其中3,295,311股被深圳南山区法院首先查封)。受托管理人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股份强制执行情况以及诉讼进展,并与相关法院积极沟通,同时受托管理人将及时向债券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9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编号:2015-056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22日,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2014年2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下同)的短期融资券,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的具体事项。 2014年6月18日,经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CP253号)核准,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7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工作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2014年7月下旬,公司拟发行13.5亿元额度的2014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由于市场出现波动,故取消该期债券的发行,并决定择时重新发行。 2015年8月17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了 201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第一期发行总额为2亿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8月19日全额到账。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上刊登。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证券简称:华意压缩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15-060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8月18日至8月19日期间以其公司发放的2014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1、购买人:总工程师吴景华先生。 2、购买目的: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及公司前期制定的维护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安排,购买人以其激励基金和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3、购买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竞价购入。 4、购买股份数量及比例:2015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共计42,900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559,623,953股的0.0077%。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购买人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总工程师吴景华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10,000股,成交均价 8.17 元/股。 上述持股变动情况详见 2015 年 8月 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上的第 2015-058号公司公告。 5、本次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及相关规定。本次购买的股票将按有关规定及其个人承诺进行锁定。 6、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购买的公司股票在后续第一年内,不通过任何市场方式减持股票,第二年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其持有部分的50%,第三年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剩余的50%。 (2)除遵守前述规定外,本人同时还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得将本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等。 上述承诺符合公司前期制定的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安排,具体详见2015年7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5-044号公告。 7、本次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将继续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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