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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5-09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对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5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20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015年8月19日15:00至2015年8月20日15:00期间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347,478,158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336,819,812股,参加网络投票股东10,658,346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88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周一峰女士、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与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2,844,588股。表决结果:同意42,844,588股,其中:现场表决票32,186,242股,网络表决票10,658,34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表决票0股,网络表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表决票0股,网络表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790,0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股东周一峰女士、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与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2,844,588股。表决结果:同意42,844,588股,其中:现场表决票32,186,242股,网络表决票10,658,34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表决票0股,网络表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表决票0股,网络表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790,0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347,478,158股。表决结果:同意347,478,158股,其中:现场表决票336,819,812股,网络表决票10,658,34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表决票0股,网络表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表决票0股,网络表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790,0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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