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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观察 完善赔偿机制 让投资者维权更有底气 2015-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耗时8年之久的香港股市杜军内幕交易案近期终于落下帷幕,法庭委任管理人已向当年蒙受损失的290余名投资者支付2300余万港元赔偿款。这是香港资本市场法治与市场化的一个缩影,其中“回复原状命令”的基本法理起了关键作用。 在香港,回复原状令是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有关的案件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核心是不法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投资者承担,而必须由违规者担责,投资者在“有问题”时间段中买卖,可以要求恢复到交易前状态,避免蒙受损失。杜军内幕交易案就是在“回复原状令”的法律支持下,获得了较为圆满的赔偿结果,引来了一片叫好之声,这不仅极大提振了普通投资者对港股市场的信心,而且还对所有上市公司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成为推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范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法院和香港证监会对杜军内幕交易案介入效率和处理宗旨,值得内地监管部门借鉴和学习。 在内地,民事赔偿诉讼引入A股市场已超过10年,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仍有待提高。从中小投资者角度来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维权力度不足,诉讼成本高,诉讼索赔之路太艰辛。对违法上市公司而言,即使最终赔偿往往也很有限,并未致其违法成本显著增加。 尽管此前作为万福生科造假案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在A股市场首次成立“投资者利益专项基金”,但在更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件中,仍然很难看到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的处理态度。比如,光大证券虽然因“8·16事件”被处以高达5.23亿元的巨额罚款,但时至今日,针对遭受误导而损失惨重的投资者的补偿方案仍未出台。 因此,有必要在内地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对于通过欺诈方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从证券市场抽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相应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回复原状”基本法理,强制违法主体支付相应经济代价,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这得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确认,在《证券法》中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对于类似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经过必要的程序,直接责令违法主体购回所发行或所销售的证券产品,将所获不当利益“回吐”给投资者,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 此外,还应加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的民事赔偿。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这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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