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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单位:元
(2)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3)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作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在研发方面一直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具有突出的自主研发优势;凭借强大技术和研发优势,公司形成了完整、高效的深加工生产线,工艺水平全国领先,产品性能卓越,多项产品被国家科技部评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在业内享有突出的产品优势。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钕铁硼磁性材料研究和生产的企业之一,多年来一直深耕于全球主要市场,目前公司已开拓出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凭借恪守商业信誉、严把产品质量关的经营理念,公司产品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多数客户与公司合作历史超过5年。公司已在下游客户群体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稳定的客户群体是公司发展的基础,为公司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15-045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在北京召开,董事长王震西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文恒业先生和钟慧静女士委托董事长王震西先生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南京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中科三环的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大陆鸽正常的管理运营,并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中科三环公司拟与大股东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对大陆鸽增加投资5,000万元,其中: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4,3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仍为86%; 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增资7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仍为14%。 关联董事张国宏先生、李凌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15-046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8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在北京召开,张玮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15-047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2〕35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00元。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74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3,255,0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京都天华验字[2012]第003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340,509,036.17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00元,累计利息收入20,781,023.88 元,累计手续费支出14,033.27 元,购买理财产品13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83,512,954.44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15年度1-6月,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投入募投项目48,957,253.66 元,利息收入1,877,523.28 元,手续费支出2,265.92 元,北京项目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0元,宁波项目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 66,430,958.14 元,其中购买理财产品4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12年5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22,658,547.16元(其中2015年1-6月利息收入1,877,523.28 元),已扣除手续费16,299.19元(其中2015年1-6月手续费2,265.92 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5年度1-6月,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15-048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8月21日,公司与大股东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三环新材料”)签署了《增资协议》,拟按各自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鸽”)的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对大陆鸽增加投资5,000万元,其中: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4,3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仍为86%; 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增资7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仍为14%。 2、三环新材料是公司的大股东,因此该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国宏先生和李凌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张国宏先生是三环新材料的控股股东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总裁,李凌先生是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27层平层东01区 法定代表人: 张玮 注册资本: 1658万元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及工业自动化系统、电子元器件。 成立时间:1987年 主要股东: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 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营业收入为388511.56万元、净利润为34646.62万元,净资产为103414.3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增资双方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震西 注册资本: 3895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电动自行车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成立时间:1997年 3、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均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6%; 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持股14%。 4、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6981.57万元、负债总额6039.71万元、净资产941.86万元、营业收入2460.59万元和净利润-763.74万元。 2015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6711.89万元、负债总额6128.34万元、净资产583.55万元、营业收入417.49万元和净利润-358.3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三环新材料按各自持有控股子公司大陆鸽的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对大陆鸽进行增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 2、交易标的:公司与三环新材料按各自持有大陆鸽的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对大陆鸽进行增资。 3、协议金额: 5000万元。 4、协议生效条件: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8月21日。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共同增资,是为保障大陆鸽的正常管理运营,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可以为中科三环的后期发展提供资源储备。 七、2015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36.0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科三环与大股东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对大陆鸽增加投资5,000万元,是从公司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2日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李菊霞、白泽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满15日;2015年8月1日,公司发布了签署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3、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下午14:5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0日-8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按照以上会议通知的时间及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董事长王震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9,778,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9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9,831,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特瑞达斯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持有的股份未参与表决。 2、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以岭 李菊霞 白泽红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15-049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0日-6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王震西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329,778,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9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特瑞达斯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持有的股份未参与表决。 同意329,831,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结果:同意82,977,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菊霞、白泽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2日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担保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117.94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1.36%。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均属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科三环与大股东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对大陆鸽增加投资5,000万元,是从公司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 孙继荣 王瑞华 权绍宁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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