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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3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09月09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3]PPN256号)。公司发行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6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于2013年10月18日发行完成,募集资金6亿元人民币,并于2014年10月18日到期兑付。(详见公司公告2013-069、2014-081) 同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12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2014年9月29日已完成2014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募集资金8亿元人民币。(详见公司公告2014-079) 2015年8月20日,公司在中市协注[2013]PPN256号接受注册通知书的额度内完成了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募集资金4亿元人民币已经全额到账。现将本次发行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2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铁岭市人民政府签订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15年8月21日收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或“公司”)与铁岭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 2、 中利科技计划五年在铁岭市总投资100亿元,建设1G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3、本协议电站建设容量和投资额较大,如果实施将对公司资金融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本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中利科技及铁岭市人民政府双方的深度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长远发展、合作共赢,经友好协商,2015年8月21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书。 2、 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此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铁岭市地处辽宁中部城市群,是吉林、黑龙江两省通往其它省市和出海港口的重要通道。铁岭市资源富集,能源充足,工业基础雄厚,具有国家资源转型城市、循环经济城市政策优势。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铁岭经营发展较好,为公司在铁岭增加投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铁岭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市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中利科技通过近四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约双方 甲方:铁岭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合同条款 ①乙方五年计划总投资100亿元建设1GW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乙方根据电网实际接入情况分批直接投入。 ②甲方支持乙方从国家及辽宁省争取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如光伏电站建设指标由辽宁省分配至地市发放,则甲方确保将指标优先分配给乙方。并按乙方建设进度确保供地。 ③甲方积极协调辽宁省发改委支持乙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意见,并根据乙方项目进度及时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以实现光伏电站尽快并网发电。 3、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8月21日。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完全具备履行本次协议的能力。 2、本次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其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交易对手形成市场依赖。 3、此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将对于公司2015年至2019年财务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风险提示 1、如本协议执行,其周期较长,项目因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成本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项目利润存在波动的风险。 2、上网电价有可能因国家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3、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如果项目实施将对公司的筹资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4、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本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各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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