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2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5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 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14:00; 5、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凯庆路299号(近仁庆路)明宫江景苑四楼;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其胜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9人,代表公司股份107,780,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9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股份数99,945,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72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7,834,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7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陈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五、议案六、议案八、议案九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议案四、议案七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利民、陈军 3、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