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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5-46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0--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15:00至2015年8月2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高要市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会议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黎柏其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082,12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904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082,12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9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符海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符海剑先生的简历详见2015年7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6,082,1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正案内容详见2015年7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见2015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同意86,082,1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2015年7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见2015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6,082,1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刘丽娟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箹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箹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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