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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有时限 投资者索赔需加快脚步 2015-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南纺股份: 连续五年虚构利润 早在2014年5月,南纺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合计34449.61万元。可见,南纺股份2006年至2010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为130%至5500%不等。 中国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并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及公告等材料,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参加索赔: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值得一提的是,该民事索赔案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仅为4.63元,这意味着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平均价格高于4.63元者,若持有至今,即使目前账面盈利,仍然可以索赔。由于基准日早过,目前的买卖对索赔并无影响。”刘国华律师提醒。 截至目前,距离南纺股份受处罚已有一年时间,距离诉讼时效截止也仅余一年。对有些投资者担心诉讼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刘国华律师表示不必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有证监会认定,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刘国华律师称。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而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南纺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共同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齐星铁塔: 会计信息虚假记载 2015年5月30日,齐星铁塔公告称,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涉嫌信披违规,齐星铁塔在今年4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5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13、2014年度齐星铁塔与原第一大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业务,借方发生额48331.32万元,贷方发生额49135.2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披义务,也没有在2013年中期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此外,2014年度,齐星铁塔对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业务及其与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齐星铁塔、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某、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吕某、时任财务负责人刘某、时任监事成某、时任审计总监曲某、时任董事兼董秘刘某给予警告,对部分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至15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齐星铁塔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日间买入齐星铁塔,并在2015年4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齐星铁塔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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