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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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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面向合格投资者)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除承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落实相应的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金鸿能源”)公开发行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

二、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444,988.78万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53.85%(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11.53%)。

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9,595.33万元(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三、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深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交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或者由于债券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期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五、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目前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它交易场所上市。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本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规定。

七、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说明本期债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同时,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本期债券的评级报告中提出以下关注:发行人在建拟建长输管线和城市管网较多,面临着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发行人对上游气源供应商依赖性较强,集中度较高;发行人燃气等产品均有政府定价,缺失下游定价权,不能及时转移上游成本压力。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或债券信用级别的事项,导致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或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级别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八、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有息债务总余额426,305.13万元,银行借款是发行人有息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

九、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合计161,508.95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36.97%。

十、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一、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募集说明书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金鸿能源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本次公司债券、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渤海证券、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新能国际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中油金鸿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新余中讯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中讯吉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
领先集团天津领先集团有限公司
滨奥航空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燕化科技天津燕化科技有限公司
承销团由主承销商为承销本次发行而组织的承销机构的总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变更和补充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
最近三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
最近一期2015年1-3月份
最近三年及一期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和2015年1-3月份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天然气埋藏于地层中自然形成的气体的总称。主要成分是甲烷,此外根据不同的地质形成条件,尚含有不同数量的乙烷、丙烷、丁烷、戊烷、己烷等低碳烷烃以及二氧化碳、氮气、氢气、硫化物等非烃类物质

忠武线忠武线输气管道工程,西起重庆忠县,东至湖北武汉,全长1375公里
接驳费管道燃气公司在给用户接驳时一次性收取的用于弥补建设燃气管网和燃气设施成本的收费
照付不议天然气供应的国际惯例和规则,指在市场变化情况下,付费不得变更,用户用气未达到此量,仍须按此量付款;供气方供气未达到此量时,要对用户作相应补偿
体积换算关系1吨液化天然气(LNG)约等于1,450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吨液化石油气(LPG)约等于417立方米石油气(气态)
LPG液化石油气,英文全称为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NG压缩天然气,英文全称为Compressed Natural Gas
LNG液化天然气,英文全称为Liquefied Natural Gas
中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海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和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公司债券发行批准情况

经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和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金鸿债”)。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1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9、投资者回售申报期: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可于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售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回售申报方式:

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或转让,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被注销。

1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27日。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3、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14、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发行首日、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17、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9、兑付日:2020年8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0、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民生银行工体北路支行,账号:601141358。

2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将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3、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5、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6、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申购和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期债券一次发行完毕。

2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8、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29、拟上市和交易流通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0、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1、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和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

联系人:赵国习

电话:010-82809446

传真:010-82809334

邮政编码:10012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经办人:李琰、马琳、林春凯、宋林清、马千里

电话:022-28451971、28451635、28451961

传真:022-28451629

邮政编码:300381

(三)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1、副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联系人:汤学军

电话:13920230778

传真:022-58532739

副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董鸿硕

电话:020-38286760

传真:020-38286991

2、分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财智中心B1-40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何长旭

电话:0551-65161802

传真: 0551-65161828

分销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2楼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李涛

电话:010-83991829

传真:010-66410218

分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3A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马娜

电话:01066500944

传真:01066500935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负责人:王冰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项目参与律师:席向阳、郭晓桦

联系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688

邮政编码:100080

(五)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9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海山、郑飞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68286868

邮政编码:100039

(六)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

法定代表人:吴金善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经办人:刘洪涛、高鹏、陈凝

电话:010-85172818

传真:010-85171273

邮政编码:100022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工体北路支行

户名: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01141358

大额系统支付号:30510000106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9号

电话:010-64155235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总经理:宋丽萍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667

邮政编码:518010

(九)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招商大厦18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二节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评级观点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金鸿能源的评级,反映了其作为燃气行业上市公司之一,在经营模式、气源保证、市场布局、特许经营权、盈利能力等方面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同时联合评级也关注到公司在建拟建长输管线和城市管网较多,资金支出压力较大,以及对上游气源供应商依赖性较强、缺失下游定价权等因素对公司信用水平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未来随着公司在建拟建长输管道和城市管网的完工、车船加气及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推进、上游气源的并购以及环保工程服务业务的发展等,其竞争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联合评级对公司评级展望为“稳定”。

基于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以及本次公司债券偿还能力的综合评估,联合评级认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二)优势

1、天然气作为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很少的能源,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的开采和应用,积极提高其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行业发展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

2、公司各项业务保持较快发展,在湖南、山东、河北等区域持有特许经营权较多,具有排他性,区域竞争力较强。

3、公司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气源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气源供应较为稳定。

4、公司近年来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增长较快,毛利率水平较高。

(三)关注

1、公司在建拟建长输管线和城市管网较多,面临着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

2、公司对上游气源供应商依赖性较强,集中度较高。

3、公司燃气等产品均有政府定价,缺失下游定价权,不能及时转移上游成本压力。

(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评级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年报后2个月内对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评级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评级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评级将密切关注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本次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评级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评级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信用评级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和

设立日期:1985年2月1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86,006,284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486,006,284元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邮编:132013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焦玉文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010-82809145-188

组织机构代码:12448352-6

所属行业:燃气生产和供应、环保行业

经营范围:能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和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凭环保证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及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重大重组情况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领先科技”,)成立于1992年12月25日,是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吉改联批[1992]31号文批准,由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内部职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7,748万股,注册资本为7,748万元。

1996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43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34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67万股,于1996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0669。

2012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94号),核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176,522,887股股份向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购买100%股权。

2012年11月,中油金鸿1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取得中油金鸿100%股权。公司向中油金鸿全体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522,887股。

2013年5月9日,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于2013年12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并经2014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1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41号,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5,830,797.00股。股份登记于2015年1月7日完成。

截至2015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86,006,284.00元。

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吉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领先集团持有吉林中讯90%股权,滨奥航空持有吉林中讯5%股权,燕化科技持有吉林中讯5%股权。李建新持有领先集团63.84%股权,李建新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12年2月24日,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领先集团、滨奥航空、燕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新能国际直接持有吉林中讯100%股权,陈义和先生持有新能国际9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陈义和。2012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能国际,实际控制人仍为陈义和。

截至2015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103,514,78521.30
2.联中实业有限公司43,702,6538.99
3.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24,5795.15
4.益豪企业有限公司24,791,7575.10
5.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4,739,2635.09
6.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3,300,3144.79
7.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15,389,2003.17
8.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14,000,1682.88
9.天弘基金-工商银行-天弘定增60号资产管理计划8,255,0981.70
10.北信瑞丰基金-浦发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庆16号资产管理计划8,246,4461.70

三、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

(一)发行人子公司和联营、合营公司情况

1、截至2015年3月31日发行人全资及主要控股子公司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是否

并表

1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54,939.67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2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3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10,000.0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4泰安港新燃气有限公司10,000.00中国基础建设(新泰)有限公司持股74%
5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9,000.00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股51%
6泰安港泰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8,800.00中国基础建设(泰安)有限公司持股80%
7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6,000.00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股80%
8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6,000.0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
9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股100%
1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股100%
11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股100%
12莱芜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5,000.0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13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5,000.0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0%
14衡水中能天然气有限公司4,260.0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15聊城开发区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4,000.0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16兴安盟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3,000.0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17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3,000.0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
18湖南金创通能源有限公司3,000.00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
19常宁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00.00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20中油金鸿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0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股90%
21汶上县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2,000.0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22肥城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2,000.00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
23张家口国储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2,000.0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24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
25怀来县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500.0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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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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