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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50版)

  图表10-1. 创新优势企业分类

  ■

  资料来源:益民基金研究部

  个股入库的标准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

  ◆定性

  (1)全球定位分析: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能够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企业。

  (2)创新属性分析:对中国企业来说,创新能力不仅仅是指技术创新,还包括制度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因素。分析师要着重考量创新行为的预期效果,创新是否成为企业成长的驱动力。

  (3)创新能力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各国都在积极地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争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中国企业在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张和强化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有选择、有重点、有突破地发展智力密集或知识密集型产业等方面都可能具有很好的创新能力。

  ◆定量

  (1)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

  --有较强创新能力;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超过50%,行业排名前3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率或者ROE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在创新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例,尤其是R&D 投入的比例显著超过行业内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度增长。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潜在优势企业

  ――有较强创新能力;

  ――公司在创新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例,尤其是R&D 投入的比例显著超过行业内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度增长;

  ――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成长性的综合指标PEG同业排名30%

  ――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率同业排名30%

  ――净资产收益率ROE持续增长

  (3) 估值水平

  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相对合理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4)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益民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持续增长潜力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图表10-2.股票投资策略示意图

  ■

  4、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和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制度变化的动向,把握相关领先指标,通过计量经济模型进行综合评估,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战略安排,并且及时把握制度变化产生的机会。

  ◆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基础之上,依据债券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特征、流动性、久期和凸性,对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债券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构建投资组合,并随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1)市场配置: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比例,将综合考虑债券收益率以及流动性进行配置和调整。

  (2)品种选择:基于流动性和收益性考虑,主要投资较为成熟、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与金融债。对于企业债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和赋税条件等指标;对于可转债将评估其转换条款和发债公司的成长性,以分享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3)期限组合:将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中进行组合,达到久期和凸性管理的目的,控制利率风险。

  ◆构建投资组合: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通过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税赋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并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构造即期利率收益率曲线。备选个券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2)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集中度;(3)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5、权证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二、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资产配置决策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和其他重大投资事宜的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按照该指导性意见,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其他重大投资方向。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精选个股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B.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策略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在上述精选股票的基础上优化配置,构造本基金投资组合;

  C. 基金经理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三、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金不再适用或出现更具代表性的投资基准指数,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产品定位于偏股型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1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 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号) 》,内容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4年6月就此事项对华泰证券进行行政处罚,但华泰证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事项对华泰证券日常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自2009年5月1日起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新华巴克莱指数收益率×2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于2007年7月11日成立,至2015年7月11日运作满8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2、“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相关名录进行了更新;

  4、“十、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及报告附注;

  5、“十一、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对基金业绩表现的报告;

  6、“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基金公开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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