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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8月2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指数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6、基金份额简称: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深证100
8、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27
9、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5年8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为6,896,238,610.60份
10、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873,263,250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5年8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888元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28日
14、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份额转换及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81号文批准。瑞福分级股票型基金发行总规模为6,000,332,950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基金存续期为5年。
(二)本基金的转型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将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深证100(LOF)”)。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13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对瑞福优先份额以基金份额净值(1.028513698元)为基准进行了现金给付,瑞福进取份额按照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份额数等额转换为深证100(LOF)份额,转换后深证100(LOF)总份额数为3,645,807,269.28份。
本公司已对瑞福进取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8月15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瑞福优先现金给付及瑞福进取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0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
5、场内简称:深证100
6、交易代码:161227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873,263,250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8月21日,深证10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37,266户,共持有基金份额6,896,238,610.60份,其中深证100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7,25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84,517.13份;深证100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435,960.04份;
截至2015年8月21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3,655,535,553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53.1849%;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3,217,727,697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46.8151%。
(二)截至2015年8月21日,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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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总经理:刘纯亮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9644(市局)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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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机构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市场服务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在北京、深圳、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并设立了国投瑞银专项子公司。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68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刘凯,(0755)83575990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44只基金产品,管理的基金总资产1,158.37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博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上海一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0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17日起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9月26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2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2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截止2015年8月2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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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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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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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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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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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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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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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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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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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
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瑞福进取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执行折算并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情况和每一个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情况,确定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等;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信息披露资料;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特定业务的需要将某项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下接B1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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