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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83) 2015-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请问上述条款中的股票资产是否包含港股通账户中持有的港股? 答:投资者证券账户下股票包括交易所场内交易的A股、B股、港股通账户中的港股,以及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等。 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请问这部分股份是属“社会公众股”还是“非社会公众股”?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规定,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其持有的股份属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问: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托管银行是否有要求?是否所有银行都可以作为募集资金的托管银行? 答:现行规定未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托管银行有专门的限制。但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募集资金存放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问:深市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离任满半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如何管理? 答:对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离任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该主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予以全部解除锁定,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也不锁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离任满半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具体参照2010年11月本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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