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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 8月28日起开展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赎回费率(含转换转出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0000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00016)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00030) 二、适用渠道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直销中心服务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联系人:王丹 该业务暂不适用上述基金其他销售渠道。 三、优惠时间 自2015年8月28日起开展本次费率优惠活动。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结束时间以本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四、费率优惠情况 凡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购买以下三只基金的投资者,优惠活动期间,在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享有如下优惠赎回费率(含转换转出赎回费率)。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优惠费率详情如下: ■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优惠费率详情如下: ■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优惠费率详情如下: ■ 上述三只基金的赎回费用(含转换转出赎回费)由赎回基金(含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率优惠后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等于按原赎回费率应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此次费率优惠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公司网址: www.orien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8-588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协商一致,自2015年8月26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将参与兴业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在兴业证券本公司基金产品转换业务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 自2015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证券的各营业网点及自助式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业务。 自2015年8月26日起(费率优惠结束时间以兴业证券公告为准),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手机委托申购上述基金,其购买手续费享有优惠,原手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手续费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用执行。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现场柜台系统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八折,且不低于0.6%;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原手续费为固定费用的,按原固定费用执行。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手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0.6%。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现场柜台系统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八折,且不低于0.6%;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原手续费为固定费用的,按原固定费用执行。 二、重要提示 1. 上述费率优惠活动仅限于基金的前端收费方式,活动解释权归兴业证券所有。 2. 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定投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 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4.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兴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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