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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上半年公司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重点进行了募投项目光伏电站的建设,光伏组件产品惜售并优先供应自身电站建设;同时随着下半年光伏发电指标的逐步落实,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将会进入新的快速发展周期,为应对光伏市场的增长趋势,公司上半年积极进行光伏组件产能的扩充,下半年产能将逐渐释放,保障公司业绩随着国内市场发展取得较快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了合并营业收入22994.1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1.2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9.5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8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3.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25%。未来随着国内光伏电站新增指标的确定和政策落实,公司将凭借完整的产业链、卓越的研发设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下半年将紧抓市场机遇,拓展组件销售及EPC工程建设,确保为全年业绩带来正向积极影响。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1、 市场稳健发展,公司积极推进光伏电站开发和建设:

  公司上半年大力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15年5月建成并网,定边110MW光伏发电项目也正紧张施工并预计于今年下半年建成并网。截至2015年6月底,公司已并网验收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喀什瑞城一期20MW、定边一期50MW、岳普湖一期20MW。公司青海20MW光伏发电项目也获青海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公司正在进行选址、可行性方案设计,并计划近期开工建设。2015年7月以来,国内各省光伏电站新增建设指标陆续下发,国内光伏市场增长趋势明显。为满足产品需求增速的需要, 公司上半年各生产基地的光伏组件产能也在积极扩充,下半年组件产能的逐步释放以及对外销售的规模化增长将进一步增厚公司未来业绩。

  在国外市场方面,公司凭借多年的海外市场经验、良好的市场信誉以及多年来优质客户的培育,使得公司产品特别是新型太阳能消费类产品在复杂的国际宏观环境中依然保持稳定的市场拓展能力,销量取得明显进展。2015年上半年公司开发的半柔性太阳电池组件等新产品深受客户欢迎,为公司国际销售业绩增长带来积极影响。未来公司将继续凭借自身技术创新、卓越的产品品质和长期稳健经营的宗旨,为全球客户带来更多更新的产品,保障公司整体稳健快速发展。

  2、融资创新助推产业资源整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报告期内实施完毕,募集资金净额为1,194,389,994.11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投资金所投资的光伏电站,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投资收益率较为可观,形成了以稳健经营太阳能产品为主业,转型光伏发电运营的新拓展。公司依托前海拓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型拓展“天加利”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对光伏产业的资源整合,为光伏电站及电站设备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打造传统光伏制造业与互联网金融良性互动的金融平台,并融合网上光伏商城购物平台,将13年来供应国际市场的新能源应用产品首次对国内客户展示并销售,开创了“能源应用、生产制造、金融创新”的新篇章。

  3、科技创新成果明显:2015年上半年,公司在科技创新与研发成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报告期内,公司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授权共计45项,比去年同期授权专利数增加一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获得授权专利达到175项。另外在相关的设备、工艺及原材料等方面不断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如晶体硅切片工艺技术创新、硅片清洗工艺技术创新、多晶硅太阳电池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研制成功光伏组件自动串焊设备、晶体硅组件封装全自动流水线等,提升了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成本控制能力。

  4、报告期内所获得的新增荣誉:2015年上半年公司及各子公司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其中喀什瑞城获得了“2014度先进企业” “名企爱心做贡献,为民解忧送光明” 、乐山新天源获得了“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企业” “新能源产业先进企业”、深圳拓日获得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TOPRAYSOLAR”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等级)”等多项荣誉。陕西拓日获得陕西省省五一劳模奖、陕西拓日(定边)110MW项目被列为陕西省2015年重大工程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响应政策支持,继续深耕于太阳能产业链延伸,通过技术研发、定向增发、“新能源+互联网+金融”业务板块升级等措施保障国内光伏电站发展战略的实施,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实施资源整合,全面推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陈五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日新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5 年8月24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 9 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和证券时报。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林晓峰先生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长陈五奎先生、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和董事陈琛女士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陈昊先生的近亲属,均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详情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分别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陈五奎先生和董事李粉莉女士为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陈琛女士为陈五奎先生和李粉莉女士之近亲属,因此董事陈五奎、李粉莉、陈琛均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分别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日新能源(欧洲)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配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推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日新能源(欧洲)有限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对拓日新能源(欧洲)有限公司追加投资150万欧元。本次增资有助于推动公司海外光伏电站的收购、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的拓展以及电站运维服务与技术的推广,将为公司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能力。本议案实施尚需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核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劵代码:002218 证劵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8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小冈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和证券时报。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董事会关于 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新任监事苏孝亮先生作为该计划的原有激励对象,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3.6万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638号,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9.09万元,较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361.59%;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54,579.28万元,较201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46.36%。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即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三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40%,计163.6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47%。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

  4.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向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

  

  证劵代码:002218 证劵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2015年3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2015年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253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28,421,052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9.50元。截止2015年3月25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219,999,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5,609,999.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4,389,994.1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144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736,329,150.00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18,588,400.00元;2015年1-6月投入517,740,750.00 元。

  2015年1-6月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产生净收入5,632,818.13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64,123,662.24元。

  另公司“2011年募集资金”项目已于2014年3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定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巨潮网2014-021号公告),并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于2014年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2425号),该“2011年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余额16.38元,为自补充流动资金日起至银行结息日所产生了16.38元利息;2015年3月公司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6.40元(含2015年1-3月产生利息收入0.02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该“2011年募集资金”余额为零。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一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根据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截至2015年6月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430,000.00元,已于2015年4月支付。

  注1: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户结余金额147,323.44元为“2015年募集资金”余额;其中“2011年募集资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户结余金额16.38元已在3月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余额为0。

  注2: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建行深圳南山支行账户余额210,220,783.15元为“2015年募集资金”余额;其中“2011年募集资金” 建行深圳南山支行账户结余金额0.02元已在3月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余额为0。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5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以募集总额为限。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7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

  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2年4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将草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述会议后,公司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 2012年6月11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将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反馈意见,对草案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2012年6月27日,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4.2012年7月16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7月26日,同意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517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2年8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顺利完成,期权简称:拓日JLC1,期权代码:037598。

  7. 2013年8月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85.2万份,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1.8万份。

  8. 2014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8.2万份,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63.6万份。

  9. 2015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本次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原因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638号,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9.09万元,较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361.59%;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54,579.28万元,较201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46.36%。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即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三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40%,计163.6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47%。

  本次注销后,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将全部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发表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

  2、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3.6万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638号,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9.09万元,较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361.59%;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4,579.28万元,较201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46.36%。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即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三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40%,计163.6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47%。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本所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8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暂定,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取得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分批取得上述贷款,并可提前还贷。

  2.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01,232,500股,占总股本的32.55%,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2日

  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粉莉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物业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奥欣投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54002.53万元,净资产14193.54万元,营业收入112.38万元,净利润433.7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货币资金。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分批贷款,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

  2.委托贷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5.委托贷款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暂定,以协议签署为准)。

  6.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奥欣投资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1.租赁奥欣投资办公场地费用,累计总金额为人民币74.92万元;

  2.奥欣投资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人民币69000万元,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用为0。

  3. 公司向奥欣投资公司借款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奥欣投资融资利率(详见公司2014年5月20日信息披露公告《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累计发生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1960.2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奥欣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2015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拓日新能向其控股股东奥欣投资申请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保荐人对本次拓日新能向奥欣投资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暂定,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取得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东方”)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分批取得上述贷款,并可提前还贷。

  2.喀什东方持有本公司67,248,709股,占总股本的10.8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5年8月24日

  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深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粉莉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从事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第二大股东。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31日,喀什东方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25,650.98万元,净资产9,781.4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货币资金。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分批贷款,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

  2.委托贷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5.委托贷款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暂定,以协议签署为准)。

  6.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喀什东方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向喀什东方借款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喀什东方融资利率(详见公司2014年5月20日信息披露公告《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累计支付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966.2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取得公司股东喀什东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2015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拓日新能向其股东喀什东方申请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保荐人对本次拓日新能向喀什东方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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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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