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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115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整申请能否获得法院裁定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重整能否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重整若失败,公司存在清算风险;同时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一、重整申请审议情况
2015年7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未来的去向事关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从维护公司和股东自身利益出发,为尽快启动拯救公司的司法程序,同意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二、重整申请进展情况
2015年8月18日,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书及重整申请材料,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重整申请材料并在重整申请材料清单上签署了立案专用章。
由于重整的复杂性,公司将尽快按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清单补充必要材料。
公司重整申请能否获得法院裁定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存在不能获得法院裁定受理的情形,即公司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风险提请各位投资者予以关注。
2、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存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也将终止上市。上述风险提请各位投资者予以关注。
3、2015年5月25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2015]216号)。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14.1.6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7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4、破产重整是否成功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破产重整是目前帮助公司摆脱债务及经营困境、走向重生进而恢复上市或者在退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帮助公司实现重新上市的最有效途径。
上述风险提请各位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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