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8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以及《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2015年8月25日为折算基准日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国金上证50份额(场内简称"国金50",基金代码:502020)、国金上证50A份额(场内简称"国金50A",基金代码:502021)、国金上证50B份额(场内简称"国金50B",基金代码:502022)于2015年8月26日全天暂停交易。

  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规则详见2015年8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的《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截至目前,除上述份额折算事项外,本基金运作正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公告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49;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一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本基金到期处理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8月21日在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发布了相应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3日起生效。

  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限为20亿元。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2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2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2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起(含)至2015年9月7日止(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9月8日起(含)至2015年9月22日止(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9月23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在每个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期间。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目标收益率为8%。

  4、本基金将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人民币)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披露媒体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5、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 2015年8月27日起(含)至 2015 年9月7日止(含),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转换转入业务。

  (2) 2015年9月8日起(含)至2015年9月22日止(含),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暂停赎回业务和转换转出业务。

  (3)2015年9月22日,为本基金的折算日,该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4)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的规则

  1、到期操作方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之一,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不接受申购业务申请。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5年8月27日(含)至2015年9月7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业务。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办理赎回业务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业务。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将补足该差额。

  认购保本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下一个工作日起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含)至2015年9月22日止(含)。过渡期内,本基金仅接受申购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申请,不接受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申请。2015年9月22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于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第二个保本周期的20亿元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9月8日(含)至2015年9月22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150=86,956.5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获得86,956.5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20亿元。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2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2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2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9月22日收市后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00元)

  四、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一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5年8月2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5年8月27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7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一年,起始日为2015年9月23日,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9月23日(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 保本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2)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二)保本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第二个保本期届满或者提前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第二个保本期届满或者提前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支付宝、工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g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且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9月12日 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等有关规定,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8月25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招商地产(代码:000024)"、"华闻传媒(代码:000793)"、"云南铜业(代码:000878)"、"杰瑞股份(代码:002353)"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的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68版)
   第A002版:聚焦央行“双降”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综 合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关注新三板定增热
   第A009版:聚焦A股再度重挫
   第A010版:信 托
   第A011版:基 金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第B281版:信息披露
   第B282版:信息披露
   第B283版:信息披露
   第B284版:信息披露
   第B285版:信息披露
   第B286版:信息披露
   第B287版:信息披露
   第B288版:信息披露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