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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2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公司、章利全、赵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磊股份")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1号《关于对公司、章利全、赵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月23日,公司公告了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预案。3月5日、4月3日、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三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5月25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查,宏磊股份未与标的资产方的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进展公告与事实存在不完全相符的情况。 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宏磊股份及公司董事长章利全、董事会秘书赵毅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宏磊股份、章利全、赵毅予以警示。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同时,宏磊股份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制作的书面交易进程备忘录不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注意以下问题: 1.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切实防范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不当干预,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贯彻落实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文件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将按照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组织整改。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流程,认真、及时、准确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4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磊股份")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3号《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重大诉讼事项: 2014年6月,因未偿还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0,908,147.40元的到期欠款,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3,600万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6.4%。截至目前,公司未对该事项作任何披露。 2014年7月,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11,057,691.40元的到期欠款,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公司11个银行账户,其中4个银行账户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账户是公司基本账户。此外,法院还对公司做出裁定: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境。针对该事项,公司仅在2014年年报及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公开披露称,因与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存在诉讼导致公司4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该事件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完全相符。 2015年6月,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36.97元的到期欠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公司未对该事项作任何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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