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5-06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6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15:00至2015年8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苏云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004,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6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50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13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99,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6,504,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6,499,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1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04,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04,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8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89,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0%。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