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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编号:2015-047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2),2015年8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45)。以上公告均已刊登于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下午2:5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8月25日下午3:00~2015年8月26日下午3: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玉新先生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73,027,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2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2,854,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2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1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菁、梅梦元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均已于2015年8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发行2015年度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902,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8532%;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468%;弃权0股。 2.关于放弃公司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65,362,553)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539,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8532%;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468%;弃权0股。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转移电量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5,681,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0%;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8532%;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468%;弃权0股。 4.关于公司内核电厂向关联方转移电量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65,362,553)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539,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8532%;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468%;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菁、梅梦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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