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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5-070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15年度计划以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长沙银行常德鼎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韶山路支行三家银行增加授信额度。2015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三家银行增加银行授信额度,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018"、"2015-026""2015-039""2015-043"号公告)。 2015年8月6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签订了1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贷款期限: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授信种类:人民币业务贷款、汇票承兑、汇票贴现、保函。 2015年8月6日,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签订了1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贷款期限: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 授信种类:汇票承兑。 其他银行授信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15-015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25日、8月2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本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25日、8月2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进先生和刘安省先生书面函证核实,截至目前,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27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台胞股东 陈文德先生股权未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台胞陈文德先生曾于1988年认购本公司55万股普通股,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其与公司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后,相关股份现由本公司委托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代持,公司已于2007年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陈文德先生刊登遗失公告的公告》,披露有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台湾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F100996525)与公司联系,向公司主张其股东资格,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认股收款凭证,其已就遗失该凭证刊登遗失公告。 为保护台胞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券交易过户及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经公司与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司法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身份和股权归属,妥善解决该未决事项。 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闽民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和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就有关诉讼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收到起诉书时间:2015年 8月25 日 2、诉讼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4、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文德先生 (2)被告一: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物业") (3)被告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请求 1、诉讼起因: 原告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诉称,其于1988年购买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55万股,之后与本公司失联,并已遗失认股收款凭证。该股份经多次送股、转增等变动已增加至308.88万股,现由本公司委托兴银物业代持,历年分红款由本公司代管。原告与本公司及兴银物业就股份确认及处理事宜进行协商,因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等限制,原告尚未从本公司及兴银物业直接取回代持股份及代管分红。 2、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兴银物业代持的股份308.88万股及本公司代管的分红属原告所有,并判令向原告返还股份和分红。 (2)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支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本次诉讼有助于妥善解决相关股权未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该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9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6.7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14,300,000股、9,700,000股、15,200,000股、15,300,000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均为2015年8月26日,购回交易日分别为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9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3月3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此次交易资金融出方分别为"湘财-平安大华-兴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湘华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湘财证券-浦发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湘财证券-浦发银行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计划的管理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按照委托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将定向计划委托资金融出给新湖集团。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997,38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3%。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15-079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北人福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获批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人福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人福康华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福药辅")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湖北人福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5584号),同意人福药辅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目前,人福药辅正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挂牌手续。 人福药辅总股本为19,610,000股,公司持有其10,001,100股,占其总股本的51.00%。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75 债券代码:123369 债券简称:14兴业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 次级债券(第一期)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发行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25亿元,票面利率为5.89%。(详见2015年8月1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兴业01"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及摘牌公告》。 2015年8月26日,公司兑付完成本期债券本金总额为2,5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147,250,000元。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70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27日开市起复牌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披露了《停牌公告》,公司筹划与某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久立特材,证券代码:002318)自2015年8月24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8月24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某研究院签署了关于开展材料研发应用合作意向书。双方签订意向书,确定就研发项目进行长期合作。双方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股权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 综上,为维护股东利益,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久立特材,证券代码:002318)自2015年8月27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95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董事长钟宝申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钟宝申先生于2015年8月25日至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钟宝申先生于2015年8月25日至26日以个人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1,348,300股。本次增持前,钟宝申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7,001,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本次增持后,钟宝申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8,349,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 。 二、其他事项 在法定期限内,钟宝申先生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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