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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ST申科 公告编号:2015-067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2、《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5年08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5年8月26日下午14: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全波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13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5日至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6,99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2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7,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1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86,961,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186,57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8%;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厂房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何全波、何建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82,575,000股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386,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4%。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186,57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8%;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2%。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何全波、何建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82,575,000股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419,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219,77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 胡振标 吴钢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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