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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沪深交易所完善收盘价产生机制 2015-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不妨将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延长到10分钟,以此增加操纵者的不确定性风险。
前几日,A股市场上多只股票连续跌停,然而有些股票在收盘时出现急速拉升,甚至由跌停拉至涨停,引发投资者关注和议论。笔者认为,这其中是否存在违规,需要仔细甄别,不能一概而论,当前关键是沪深交易所要进一步完善股票收盘价格的决定方式。 尾盘急拉,是否涉嫌市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专门规定了“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有些机构为了阶段性业绩排名,无论是通过自己账户或者所控制的账户,在尾盘实施偷袭式扫货拉升,使得其之前的股票持仓市值大增,或具有该项市场操纵嫌疑。 不过,也可能有这种情况:某个投资者出于对某只股票未来行情好转的期待,不惜在尾盘从跌停板一直扫货到涨停板;尤其是该投资者之前没有买入该只股票,且没有受到其他投资者指使,这种情况下该投资者恐怕没有操纵股价意图,而要构成市场操纵一般需要具有操纵的主观意图,因此,此种情况或难构成市场操纵,当然,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应较小。 对拉尾盘现象,监管部门严查其中的市场操纵嫌疑,无疑是很有必要的。当然,更值得思考的是,为何当前沪深两市容易出现做尾盘现象?这可能与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密切相关。 上交所规定,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只要主力在最后一分钟使点劲,通过上拉或打压,就非常容易操纵收盘价。深交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竞价时间为14:57至15:00,集合竞价阶段需要接受买卖双方诸多报价单,要操纵收盘价相比沪市要困难得多,不过,并非深市就没有做尾盘现象,相反,由于深市投机性相对较强,做尾盘的股票每天都有不少,当然主力需要为此投入更多资金或股票。 毫无疑问,股票收盘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上市公司市值、综合指数收盘点位、股票下一交易日涨跌幅限制范围、股票增发定价、增发配股派息的除权参考价、基金的资产净值等,都需要以股票收盘价作为计算的基础,因此,收盘价的决定机制也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其中防止市场操纵是重中之重。 全球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收盘价决定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一是以最后一笔交易价格作为收盘价。菲律宾、阿根廷等交易所都采取这种方式决定收盘价格。二是以收盘前一段时间内每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作为收盘价。上交所是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的成交价加权平均计算收盘价,而哥伦比亚交易所甚至以最后一笔交易前1小时内的成交价加权平均计算收盘价。三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决定收盘价格。这是目前采用最多的收盘价格决定方式,包括巴黎等欧洲国家交易所、韩国等亚洲国家交易所等,我国深交所也是采用此种方式,当然,不同交易所的集合竞价时间长短不同,主要包括5分钟和10分钟两种;有些交易所为防收盘价操纵,甚至由交易系统随机决定集合竞价的截止时间。 综合来看,以集合竞价方式来决定收盘价格,这个是全球交易所的主流做法。目前深交所虽然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其收盘价决定方式的不足,主要是集合竞价只有3分钟,这个时间段还比较短,仍然存在主力操纵空间,不妨将集合竞价时间延长到10分钟,也即从14:50开始集合竞价,甚至深交所在14:50到15:00之间,可随机结束收受买卖申报的撮合时间,增加操纵者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交所收盘价决定方式漏洞更大,改良方式有两种,一是顺应全球交易所收盘价决定方式的潮流,收盘价改为由集合竞价方式来产生,向深交所看齐。另外一种办法,上交所可维持原来的收盘价决定方式,但延长股价加权平均计算的时间段,比如以最后一笔交易前30分钟内(含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加权平均计算收盘价,如此也可有效防止市场操纵。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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