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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权变动性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李向清 (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向清未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本次转让的原因系为进一步优化正弘置业股权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视市场情况而定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智度投资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述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5年8月26日,李向清与正弘置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向清协议受让正弘置业持有的智度投资29,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权比例9.2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正弘置业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向清与正弘置业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正弘置业 受让方:李向清 2、转让标的 李向清拟通过协议受让正弘置业持有的智度投资29,000,000股股份,占智度投资总股权比例9.22%。 3、协议对价 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5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305亿元。 4、付款与过户 李向清应于2015年9月20日前,向正弘置业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5、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智度投资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转让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智度投资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 6、违约责任 如果转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符合签署本协议或作为适格法人主体的合法资格、标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等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法或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构成转让方实质违约,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除上述实质违约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和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向清将持有上市公司29,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22%。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李向清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正弘置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向清 2015年8月26日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权变动性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正弘置业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正弘置业的股东为李向清先生和郑州文顺商贸有限公司,其分别持有的正弘置业的股权比例为90%和10%。李向清先生为正弘置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弘置业未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本次转让的原因系为进一步优化正弘置业股权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视市场情况而定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智度投资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述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6日,正弘置业与李向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正弘置业向李向清协议转让持有的智度投资29,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权比例9.2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正弘置业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正弘置业与李向清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正弘置业 受让方:李向清 2、转让标的 李向清拟通过协议受让正弘置业持有的智度投资29,000,000股股份,占智度投资总股权比例9.22%。 3、协议对价 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5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305亿元。 4、付款与过户 李向清应于2015年9月20日前,向正弘置业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5、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智度投资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转让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智度投资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 6、违约责任 如果转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符合签署本协议或作为适格法人主体的合法资格、标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等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法或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构成转让方实质违约,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除上述实质违约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和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正弘置业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正弘置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正弘置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向清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清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投资 公告编号:2015-72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完成扩募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智度德普”)的通知。智度德普已完成扩募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此次扩募完成后,认缴出资由7.8亿元增加至41.6181亿元。 二、本次扩募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 (一)本次扩募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 1、本次扩募前,公司的股权结构 ■ 2、本次扩募前的具体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 (二)本次扩募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 1、本次扩募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 注: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万向信托-大智1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入。 2、本次扩募后的具体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1) 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 (2) 北京智度德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 三、公司控股股东扩募对公司的影响 智度德普本次扩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吴红心;本公司控股股东智度德普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性质均没有变化。 特此公告。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投资 公告编号:2015-73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转来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智度)的控股股东变更通知。西藏智度原控股股东吴红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西藏智度100%股权转让给北京智度徳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智度徳正),本次股权转让的协议签署、股权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变更前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变化情况1、本次变更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 2、本次变更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 三、股东股权结构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吴红心先生。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范围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 影响。 特此公告。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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