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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5-069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Ⅰ、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Ⅱ、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7日-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吴庆丰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74,060,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28,869,00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9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5,191,804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6533%。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Ⅲ、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9,383,2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9,383,298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738,766,596股,(详见2015年7月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由369,383,298元增加至738,766,596元。
表决情况:同意票374,06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关于公司发起人名称变更的议案》
因公司发起人江阴中南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以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发起人公司的名称。
表决情况:同意票374,06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总股本由369,383,298股增加至738,766,59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69,383,298元增加至738,766,596元。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条款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938.3298万元。
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876.6596万元。
2、《公司章程》原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3.《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938.3298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3,876.6596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披露于2015年8月1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374,06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事宜》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工商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政府审批等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资产、负债、业务、权益、移交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票374,06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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