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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5-058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27 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66,887股,发行价格为24.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89.92元,扣除财务顾问及配套融资承销服务费等各项发行费用12,296,981.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7,703,008.45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956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5年8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股票募集款110,989,989.92元(发行收入人民币119,999,989.92元,扣除财务顾问及配套融资承销服务费9,010,000.00元,财务顾问及配套融资承销服务费总额11,010,000.00元,已支付2,000,0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沙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5 年8 月27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沙新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5006002018170643082,截止2015年8月23日,专户余额为110,989,989.9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美拜电子100%股权现金对价及收购相关费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夏默、朱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38.5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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