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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上半年,我国在面临较大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陆续出台了多项全方位稳定经济增长的措施,效果已开始显现,经济数据出现企稳和回暖的迹象,作为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玻璃纤维产业行业景气度维持着逐步回升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公司董事会、经营层紧紧围绕确定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扎实推进各项措施,实现经济稳步增长。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在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公司制订的2015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项举措均得到有效实施: 1、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玻纤池窑生产线实现达产稳定运行,以此为基础,直接织生产工艺趋于成熟并正在逐步推行,公司纺织型深加工制品的性能、质量进一步提升,成本进一步降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2、公司第一条连续毡生产线全面投产运行,截止目前,生产线工艺稳定,产品质量及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与此同时,产品市场开拓工作有序开展,已实现部分销售。 3、山东九鼎年产5万吨HME池窑生产线已于2015年7月16日成功点火进入试运行阶段,截止目前,生产线运行状态良好,与此同时,产品市场开拓工作也正在有序开展。 4、公司年产1000吨二元组分高硅氧玻纤制品一步法生产线已于2015年6月26日成功点火进入试运行阶段,截止目前,生产线运行状态良好,与此同时,产品市场开拓工作也正在有序开展。 5、伴随着高性能玻纤、高端复合材料基材产业化,离心法、压树脂囊法等玻璃钢机械成型工艺的研发取得了实质进展,进入中试阶段,研发成功推广后将为做强做大高耐腐、耐高温、耐高压、大型玻璃钢构件等玻璃钢产品奠定了良好基础。 6、2015年7月初,公司顺利完成再融资工作,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56,20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4.08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9,863,207.5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0,136,786.53元。 7、公司与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合作成立产业并购基金达成协议,标志着公司资本运作战略全面启动。 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 1、产业政策扶持优势 公司现有产品:砂轮增强材料、建筑增强材料、高温过滤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纺织型玻纤制品及化工防腐、轨道交通、风力发电等玻璃钢系列产品,均为新型材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方向。 高强度、高模量、耐高温、高端复合材料基材等高性能玻纤及制品,是《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玻璃纤维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和行业政策中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 2、领先的技术水平 公司现有产品中有7个产品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13个产品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84个产品(技术)取得国家专利。砂轮网片的技术、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司新研发的直接织造技术使得公司纺织型玻纤深加工制品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高模量玻璃纤维、玻纤连续毡、二元组分高硅氧等高性能玻纤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目前项目均投产,达产后后将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 3、上下游一体化全产业链生产体系 公司现有纺织型玻纤深加工制品已形成了玻纤生产、织物织造、制品加工构成的上下游一体化的全产业链生产体系,具备较强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随着直接织技术的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深入开展,产业链成本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 4、良好的品牌知名度 在长期的国内外市场开拓过程中,公司产品凭借着齐全的规格、稳定的质量和良好的信誉,在国内外玻纤市场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鼎”牌玻纤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公司“鼎”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顾清波 2015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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