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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5-91 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8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2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1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8,414,295股,占总股本的57.847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88,414,2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4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588,414,2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2015年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588,414,2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常晖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箹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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