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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版)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2年及2013年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4)第050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201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5)第050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东旭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东旭公司201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2012年至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宝安地产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9、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况的声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确认函。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洁明 电话:86-755-82367726 传真:86-755-823677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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