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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98版) 八、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原为同期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不再公布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本基金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基准调整为“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本报告期4月1日至4月30日仍采用原央行公布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4.75%,自5月1日至6月30日采用“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的基准。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17日,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成立不满两年。 十二、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了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和“其他内容的截止日期”。 (二)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三)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四)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信息。 (五)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截止日期更新为2015年6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六)在“九、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净值表现”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七)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15年1月17日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15年7月17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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