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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3 证券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5-039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济源市承留镇财政所根据《承留镇人民政府关于拨付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承政[2015]27号)拨付的地方税收返还资金1,863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上述补助资金目前已全部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该笔补助资金将计入公司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对公司经营和现金流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该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23 证券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5-040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7日-2015年8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下午15:00至8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张杰、倪良月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93,06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93,064,2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064,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张杰、倪良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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