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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2版)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通过筛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来如出现更具代表性的红利股指数、债券市场指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基准指数或其权重构成。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2.关于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成立于2007年7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时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收益率”。 2011年3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刊登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提示性公告》:富时集团收购了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的全部股权,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更名为富时中国指数公司,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更名为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指数的编制方法、计算和管理无任何改变;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名为“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收益率”。该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已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根据我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基于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481006)中使用的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授权已经过期,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将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红利主题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5年04月01日起至06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ST生化: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4]37号)。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与重大诉讼事项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对史跃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对原建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对曹正民、陈海旺、任彦堂、纪玉涛、田旺林、张建华、陈树章、岳云生给予警告。 根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8日公告,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信息披露严重滞后且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史跃武,董事纪玉涛、任彦堂、陈海旺,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曹正民,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原建民,时任董事会秘书岳云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4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5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14】6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年8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7号《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14】8号《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公开说明股改承诺未能按期解决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2013年11月4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宁稽调查通字00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4年12月12日,公司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4]37号)发布《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04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对投资无重大影响。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7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7年7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7年7月18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住所、办公地址、主要人员情况等相关内容。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4.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6.在“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的相关内容。 7. 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公告。 8. 在“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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